伯尔尼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Bern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被誉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业“硬实力”(指《巴黎公约》)和文化“软实力”(指《伯尔尼公约》)的两个“根本法”,是人类知识产权领域的2大里程碑,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全球影响最大的多边条约,对人类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了巨大的作用。目前,这2个公约由联合国下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签署,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的宗旨是使其成员国国民的权利能在国际上得到保护,以对其创作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并收取报酬。这些创作作品的形式有:长篇小说、短篇小说、诗歌、戏剧;歌曲、歌剧、音乐作品、奏鸣曲;和绘画、油画、雕塑、建筑作品等。
该公约先后进行过8次补充和修订,目前共有167个签约国。
产生背景
19世纪,欧洲尤其是法国涌现出许多大文学家、大艺术家,他们创作的大量脍炙人口的作品流传到世界各地,这些国家开始相应地重视版权的国际保护。1878年,由雨果主持在巴黎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大会,建立了一个国际文学艺术协会。1883年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
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原始签字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1887年9月5日签字国互换批准书(但利比里亚没有批准),公约3个月后生效(1887年12月),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并选出了联盟的国际局,规定了以后参加国应履行的手续,公约的修订程序等。
公约提要
《伯尔尼公约》涉及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条约以三项基本原则为基础,载有一系列确定所必须给予的最低保护方面的规定;并载有为希望利用这些规定的发展中国家所作出的特别规定。
该三项基本原则如下:
1.对于起源于一个缔约国的作品(即作者为该国国民的作品,或首次发表是在该国发生的作品),每一个其他缔约国都必须给予与各该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同样的保护(“国民待遇”原则)。
2.保护的取得不得以办理任何手续为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3.保护不依赖于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保护的“独立性”原则)。不过,如果某缔约国规定的保护期比本公约所规定的最低期限更长,作品在起源国不再受保护的,可以自起源国停止保护时起,拒绝予以保护。
保护的最低标准涉及应受保护的作品和权利,以及保护的期限:
a.必须加以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本公约第2条第(1)款)。
b.除若干允许的保留、限制或例外以外,以下各项权利必须被视为专有的许可权:
·翻译权;
·对作品进行改编和编排的权利;
·戏剧、戏剧音乐、音乐等作品的公开表演权;
·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权;
·对这类作品的演出进行公开传播的权利;
·广播权(缔约
文章来源:《文学教育》 网址: http://www.wxjybjb.cn/zonghexinwen/2020/0718/384.html